据新华社报道,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2月25日表决通过了车船税法,规定对节能、新能源等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。
车船税法规定,捕捞、养殖渔船;军队、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;警用车船;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、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,免征车船税。
根据法律,对节约能源、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;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、免税的,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。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法律规定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,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,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、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。